信用动态绿盾征信举办“信易收”平台上线发布会

4月21日,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信用服务培训会暨“信易收”平台上线发布会,来自全国各地200余名信用服务机构代表参与会议。 会上,绿盾征信的“信易收”7.0赋能体系正式亮相。该体系涵盖了自助催收工具、财产线索“尽调”以及人工调解服务等诸多内容,旨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合规的清欠解决方案。 据了解,“信易收”源起于2013年“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上线的“投诉维权”和“市场反馈”服务版块。彼时,平台接到大量涉企投诉,在工作人员的沟通调和下,大量债务人自愿履约,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信易收”平台上线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绿盾征信将携手更多合作伙伴,以“信用”为杠杆,以“科技”为引擎,以“合规”为底线,为构建中国商业合同履约新生态作出积极探索。(李晓倩)

日期:2025-04-25 18:03:15.0[新华社]

信用动态绿盾征信应邀参会青州市举办“信用赋能 助企纾困”信用知识大讲堂

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助力企业纾困解难,6月11日,青州市发改局、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青州市信用协会联合举办“信用赋能 助企纾困”信用知识大讲堂,13个镇街区工作人员及80余家企业代表参会。会上,北京绿盾征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信用管理师张鹏重点围绕信用体系政策法规发展历程、核心构架以及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阐述,并对企业信用修复进行了线上流程操作,为企业开展信用管理提供了实践指南。潍坊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高级信用管理师马玉增重点从常见信用系统、企业信用应用、“信易收”赋能清欠等3个方面,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解读。现场还就信用修复实操、清欠渠道等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本次活动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信用工具应用多维结合,不仅普及了信用知识,还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信用支持。下一步,青州市发改局将持续强化信用赋能,深化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企业信用管理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助力企业在诚信经营的道路上行稳致远。青州市举办“信用赋能 助企纾困”信用知识大讲堂

日期:2025-06-16 17:51:03.0[青州市人民政府]

信用动态关于打击假冒绿盾征信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声明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十余年来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致力于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近期,我司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我司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伪造及篡改我司信用报告、信用评价证书,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商务合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二、假借“绿盾征信”名义,开展“征信修复”“债务重组”“债务优化”“征信洗白”等非法活动。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司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追究涉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司在此严正声明:一、我司所提供的征信产品及服务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所有信息均从公开合法渠道采集,评级结果依托算法模型自动生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对评级结果进行承诺及干预。二、我司出具的信用报告、证书,均喷有“时效码”或“验证码”,可通过微信扫码核验真伪;凡是无“时效码”及“验证码”,或者扫码后呈现信息与书面信息不一致的,均可认定为虚假产品、虚假服务。三、我司从未开展、也从未授权他人开展“征信修复”“债务重组”“债务优化”“征信洗白”等非法活动。请广大用户提高警惕,避免信息泄露及财产损失。四、公众可通过正规渠道验证信用服务及合作机构真实性。 绿盾征信官网:www.11315.com 全国客服电话:400-07-11315如发现冒用我司名义的违法行为,请立即向我司举报。受理举报电话:400-07-11315受理举报邮箱:315@11315.com我司将配合监管部门打击征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对于任何侵害我司商誉及消费者权益的主体,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特此声明!

日期:2025-03-25 15:24:36.0

信用动态一文揭开“信用调解”的神秘面纱!

关注信用圈的朋友,或多或少都听说过“信用调解”。近几年,国内“信用调解”创新试点可谓遍地开花,有的由发改部门牵头,有的由司法部门主导,有的是各地商协会主办……形式各异,亮点纷呈,不过仔细了解会发现,背后大多有绿盾人的身影。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高歌猛进的十年间,绿盾征信在全国先后孵化了30多个基层信用调解组织,依托信用工具,在20多座城市配合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累计受理纠纷数十万起,涉及金额上百亿,并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很多朋友会好奇:绿盾征信,一个持牌企业征信机构,怎么会孵化出这么多调解组织?为什么不遗余力地为行业输送调解人才?为什么将一份公益事业看得如此重要?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要回到故事的起点……01始于情怀,硬着头皮干2013年,伴随着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11315.com)正式上线运营。彼时,大数据概念尚未兴起,“信用”这个词汇还游离于金融和道德范畴之间,没有展示出它的威力;政务数据尚存于一座座信息孤岛,市场环境也远没有今天这般清朗透明。在这样的背景下,横空出世的第三方企业征信系统,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声浪。当时系统有个热门栏目叫“投诉维权”,一经上线,就涌来了大量涉企投诉,包括但不限于拖欠账款的、借贷不还的、合同不履行的、公司欠薪的、消费被坑的……这源源不断的投诉信息,给了平台方很大压力。怎么处理呢?作为征信机构,客观记录即可,没有义务去评判是非、解决纷争。但是,还是忍不住伸张正义。带着一份朴素的情怀,绿盾征信开始尝试做起调解。起初,是由几个客服部女孩兼任调解工作。因为不是法律专业,开始并没有底气,只能说是硬着头皮上。但干着干着发现——谈法律,当事方会叫嚣着法庭见;但谈诚信,反倒能心平气和。有时一个电话就能帮客户追回拖欠几年的账款。很多客户发来滚烫的感谢信,送来表彰锦旗,甚至主动来购买信用产品。公司逐渐意识到:从“信用”角度做调解,有效果、有价值!各地服务团队也纷纷加入其中。大家摸着石头过河,分享经验,切磋方法,逐渐打磨出“绿盾信用调解工作法”的雏形。02开枝散叶,多领域发光发热从一个维权栏目,到一次调解尝试,到一群人的热心奔赴,信用调解——逐渐成为绿盾人的一项特殊事业。在国家鼓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背景下,这一工作模式,逐渐开枝散叶,在更多领域、更多场景下发光发热。■赋能商账催收2018年,值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信易+」应用场景,绿盾征信基于沉淀多年的商账调解服务经验,率先推出「信易收」应用场景,并提供平台工具,支持各服务网点开启商账催收市场化探索,河南洛阳、山东潍坊、江苏海安、湖北荆门等地区效果显著,喜报频传,成功案例屡屡登上官媒报道。■续写“枫桥经验”随着影响力的扩大,信用调解工作也得到各地司法部门的关注和支持。全国陆续成立了30多个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信调委”),如广东佛山、陕西宝鸡、山东威海、山东潍坊、辽宁沈阳、广东肇庆、河南商丘、内蒙古通辽等等,有的入驻法院,有的扎根园区,有的服务于商协会……可谓百花齐放,亮点纷呈!凭借突出的工作成绩,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成为我国矛盾纠纷多元调解队伍中的一股重要有生力量。通辽开发区信调委调解现场■助力合同履约2022年以来,伴随着国家对“合同履约”问题的日益关切,绿盾征信又率先将信用调解工作法融入到合同履约风险防范与治理过程中,通过线上工具和线下服务,创新“合同履约+信用调解”闭环解决方案,先后支持焦作市发改委、威海市发改委、池州市发改委、长沙市发改委等单位斩获各类行业大奖。相关链接:①与威海发改委共创案例获“最具商业价值奖”丨②多个合作案例入选“新华信用杯”全国信用案例丨③合同履约项目入选中国信用共建优秀典型案例03 信念何来?急社会所需,应时代所呼回到最初的问题——绿盾征信为何将一份公益事业看得如此重要?甚至在财政资金落实困难的情况下还要继续坚守?因为,它急社会之所需,应时代之所呼。这几年,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导致企业经营压力普遍增大,信用违约事件频发。大量企业存在应收账款积压,资金周转失调等困难。相比“融资难”,“回款难”其实才是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诉讼,自然是一条解决之道,但未必是最佳选择。因为一旦对簿公堂,往往意味着合作关系的决裂。成本高,代价大,即使胜诉还有执行难的风险。事实上,随着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加,我国基层法院已经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纾解司法压力,减轻企业诉累,调动更多力量投入到“大调解”体系当中呢?今天看来,至少在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绿盾信用调解工作法能够发挥一定的效果。绿盾信用调解培训会▲ 模拟演练现场▼这些年,陆续有多位领导、专家提出过:有没有可能把这件事进一步规范化、商业化,让更多力量参与进来,帮助社会解决更多的问题?今天,我们可以自信地说:有!04信易收:信用赋能,账款易收!2025年,脱胎于「信易+」应用场景的「信易收?」,正式升级为绿盾征信战略子品牌!“绿盾信用调解工作法”也迎来3.0版升级:①违约投诉②履约提醒③履约催告④信用公示⑤信息共享。每一步都有系统工具作支撑。接下来,我们将以信用为手段,以合规为底线,以科技为引擎,为非诉调解、商账催收行业提供全方位赋能。我们期待建立广泛合作,因为独木不成春,时代需要更多信用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更多有能量、有热情的个人和组织,加入到信用调解队伍中来,共同构筑商业合同履约新生态!我们的合作模式也很灵活。既有面向C端的产品,也有面向B端的服务;既有轻盈合作模式,也有重度赋能模式。如果感兴趣,欢迎线下深入交流。■写在最后:十年公益探索,十年酸甜苦辣。“信用调解”的推广之路,颇为漫长和不易。感谢所有伙伴的努力和坚守,让它开枝散叶,绽放异彩!感谢各地发改部门和司法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让它有机会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结出累累硕果,并被不断赋予新的生机和内涵。信用调解,是属于一代信用人的智慧结晶。愿其生生不息,绵绵不绝,成为“枫桥经验”在商业领域的传承与延续!

日期:2025-04-25 19:25:07.0[信易收事业部]

信用动态化解债务危机:信用调解的力量

日期:2025-04-11 15:07:32.0[虞城服务中心]

信用动态重磅!这场关于中国信用建设的发布会,信息量很大!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4月2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刘鹏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司长蒋平介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国新办发布会 ● 情况介绍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春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在五个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大幅提升。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1.8亿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807亿条,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推进“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次。 二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完善。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推进信用便企惠民。全面规范信用约束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全面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推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 三是信用促进融资步入机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将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纳入机制化归集共享范围,推动金融机构精准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标准化基础不断夯实。社会信用方面立法提升为第二类立法计划。推动27个省份出台社会信用方面条例。发布信用标准超过60项。五是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开展“诚信之星”“诚信兴商月”活动,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制度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并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已经在3月31日全文发布,相信大家应该都已经看到了。 《意见》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并部署了五方面23项重点任务,包括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意见》就加强组织实施提出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01 大象新闻记者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都是制约民营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请问当前的“信易贷”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将如何发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春临: 民营中小微企业资产和财务实力偏弱,如果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企业更多维度的信用信息,很难提供充分的融资支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信易贷”工作的本质是通过加强政府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丰富、更加多维度的数据支撑,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 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在国家层面实现了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的机制化归集共享,支持接入平台网络的金融机构经授权查询使用有关信息。截至2025年2月末,银行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累计发放贷款37.3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9.4万亿元,有力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同时,不少地方在“信易贷”工作中也探索形成了很好的经验做法。比如,重庆市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大力归集涉农信用信息,推动云阳县等试点区域农户“以信换贷”,授信覆盖率从不足10%上升至30%,A级信用户贷款利率从3.55%降至2.75%。再比如,辽宁省大连市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工商银行开展联合建模,研发线上信用贷款产品,企业无需抵押、即申即批,授信经营主体从3万户扩增至19万户,授信金额由110亿元增加至360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从提升信息共享质效、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强化数据应用和产品开发三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提升信息共享质效方面,在持续扩大归集共享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信息归集共享质量,确保共享信息内容准确、字段完整、更新及时。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方面,我们将提升平台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依托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服务,推动惠企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对经营主体直达快享。强化数据应用和产品开发方面,我们建立了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深化关键信息开发利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同时,我们也将指导地方进一步挖掘特色产业数据,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细分领域专项信贷产品,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便利。 02 中央广播电视台总记者 “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请问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方面有何考虑,如何更好发挥数据价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春临: 正如您所说,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没有数据的支撑,信用的各项应用场景就难以落地。信用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看信用信息能不能用好、用准、用到位。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我们牵头建立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横向对接46个部门,纵向联通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形成全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一张网。这个目的就是为了联通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下一步,我们将重点从三方面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首先,夯实归集共享基础。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对于一些应用价值较高的数据,重复归集的问题时有发生,加重了数源单位负担,浪费了大量资源,降低了效率,还会影响数据聚合效应的发挥。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其次,加大数据治理力度。由于数据标准不同、字段不完整、更新频率不统一、共享方式不一致等原因,简单归集的数据往往并不好用。我们将着力加强数据的源头治理,完善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立不同的数据主题库,精准满足不同需求,提高数据使用便利性。 最后,有序推动数据开放流通。数据流动起来,才能最大程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一方面,我们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需求向部门和地方共享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大力推动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和信用奖惩协同,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我们将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有效培育信用市场,发展壮大信用经济。此外,我们的企业“走出去”和外资企业“引进来”时,都迫切需要了解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这就对信用信息跨境流通提出了要求。粤港澳大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珠海市建立了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聚焦三地企业跨境市场开拓、风险管控、贸易融资等实际需求,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跨境信用服务。我们将及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有序推动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有效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 03 经济日报记者 “我们了解到,人民银行建设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请问人民银行对于发挥数据库作用、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基础诚信服务方面有哪些考虑?” 人行征信管理局局长 任咏梅: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体系,大力推动现代征信体系建设,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征信业是从信贷征信起步,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建成了全球数据规模领先、服务覆盖面最广的公共征信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全面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经济身份证”,大量按时还款、履约守信的个人和企业基于良好的信用记录获得了更加优惠、便利的融资支持。在世界银行组织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估中,数据库信用信息指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这里给大家报告一组数据。截至2024年末,数据库已经收录11.6亿自然人、1.4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2024年全年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67亿次。 同时,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缺乏抵押担保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建设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面向社会提供七大类、多种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担保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度。截至2024年末,登记系统已累计办理各类登记4400万笔,提供查询服务2.6亿次。 此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断拓展基础征信服务,创新搭建了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已于2024年10月正式上线运行,资金流信息平台通过为中小微企业建立资金流信用档案,帮助金融机构为缺乏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和信用贷。截至2024年末,资金流信息平台已为5600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覆盖资金流账户8800万个。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践行“征信为民”理念,持续推动公共征信系统扩容提质增效,进一步夯实征信服务主渠道作用:一是建强系统。不断拓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覆盖范围,依法推动证券、保险领域的金融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创新研发多元化征信产品,满足更多场景的征信服务需求。二是做优服务。加强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渠道建设,进一步完善征信中心自助查询机、APP和商业银行网银等“线上+线下”一体化征信服务网络,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征信服务。三是保障安全。强化数据库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治理机制,利用前沿技术提升数据安全防护水平,打造安全、稳定、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 04 中宏网记者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具有重要作用。请问,将如何提升守信小微企业的融资便利性?” 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司长 蒋平: 社会信用体系与融资活动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也是相互促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小微企业融资营造了良好的环境。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归集共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提升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的重要抓手。 去年10月份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各地开展企业走访对接,获得第一手的“活情况”。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由各地政府部门依法共享企业的信用信息。在工作推进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许多地区都依托当地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发了走访、申报、筛选、推送、反馈等一系列的线上模块,大幅提升了走访对接的效率。同时,这项工作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提供了良好的应用场景,可以说这两项工作是相互赋能的。这里我也报告一下当前小微企业融资的情况。截至2025年2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3.9万亿元,同比增速12.6%,较各项贷款增速高5.7个百分点。其中,信用贷款余额9.4万亿元,同比增速25.8%,信用贷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达到了27.6%,较上年同期上升了2.9个百分点,这个比重也是逐年上升的。2025年前两个月,全国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4.03%,较2024年下降了0.33个百分点,2018年以来累计下降3.9个百分点。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按照“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的总体目标,继续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保持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提升贷款质量,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化贷款业务结构,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守信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05 九派新闻记者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制度,请问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未来是否会推动更多守信激励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春临: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信用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知信、守信、用信意识不断增强,“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宽,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守信激励方面,《意见》特别强调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在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活动两大领域,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者优惠。在实践中,各地方和有关部门也形成了很多很好的激励应用场景,惠民便企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浙江省大力推进“信用+公共服务”,在“信用+审批”场景中,为全省121个系统的政务审批提供信用核查服务3433万次,支撑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实行“容缺办理”861万次。也就是说,对缺少材料但做出按期补全承诺的经营主体,先行受理其申请。在“信用+就医”场景中,推行就诊结束后一次性付费,累计金额已经达到了24亿元。再比如,江苏省鼓励招标人接受投标人以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全省共91万投标人使用信用承诺书,减少经营主体资金占用1687亿元。 在失信惩戒方面,我们既要坚持依法依规惩戒到位,也要坚持过惩相当,避免泛化滥用惩戒措施。《意见》对失信惩戒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了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这就是要保证将失信惩戒措施刚性执行到位。同时,我们也将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措施,清理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行为,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这也是我们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项工作中要重点纠正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更好发挥信用奖惩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上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社会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让守信、用信成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自发选择。 06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持续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能否再详细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 刘鹏飞: 信用对我们实现综合交通运输的信息互通、管理优化、区域协同,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领域持续拓展信用评价的应用范围,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挂钩,积极发挥了信用便民惠企的作用。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我们全面推动信用评价的全覆盖。交通运输是较早采用信用评价进行服务和管理的行业之一,自2006年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以来,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覆盖公路建设市场、水运建设市场、道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市场、通用航空企业、快递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公路水路为例,交通运输部每年公布公路和水运工程的施工、设计、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规范经营主体活动、激发经营主体活动,支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规范和健康发展上取得较好成效。比如,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信用评价以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等级A级及以上的企业数量占比从原来的15%跃升到80%,C级的企业数量占比从原来的11%下降到0.2%,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我们重点推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实施动态评价。到目前,交通运输领域已经建立了970多万个经营业户,3200多万名从业人员的“一户式”信用档案,广泛应用于各地区、各领域。我们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关联度,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守信激励优惠待遇、“信用+”应用场景等纳入分级分类监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风险,为守信企业减负松绑。比如在水运管理方面, 江苏、浙江、山东、广西等地,以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根据船舶过闸的时长、合规行为、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动态增减分,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奖优罚劣”规范过闸行为,提升过闸效率,效果非常明显。 我们创新推动区域协同监管。在长三角地区推动建立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各市区之间信用评价的互认共享机制。选取公路建设、大件运输、内河航运等多个场景,推进信用的协同管理,持续推进信用评价互认共享范围。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框架下,我们持续推进区域性信用联动和建设,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的信用评价,拓展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优化评价标准,坚持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大件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船舶过闸等领域专项信用评价。我们将继续加强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信用交通的合作,推行区域内的数据归集、评价互认等,为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07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意见》提出,要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请问,人民银行在推进征信市场发展方面有何举措?” 人行征信管理局局长 任咏梅: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一直坚持“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市场化征信机构是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优化征信市场布局,大力发展多层次征信市场,广泛覆盖全社会征信需求。 个人征信方面,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适度竞争”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个人征信许可工作,先后批设了百行征信、朴道征信、钱塘征信三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与征信中心互为补充、协同发展。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为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助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2024年,个人征信机构提供信用评分、信用画像、反欺诈等各类征信服务700多亿次。 企业征信方面,人民银行支持有数据、有技术、有市场的机构进入企业征信市场,引导企业征信机构整合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等各类涉企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特色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2024年,154家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各类征信服务365亿次。同时,人民银行持续推动地方征信平台市场化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平台运营机构通过提供政策、信用、融资一站式综合服务,有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截至2024年末,征信平台已累计服务各类经营主体近700万家,促成融资规模突破24万亿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意见》的工作部署,聚焦建设现代征信体系目标要求,不断激发征信市场活力,构建征信业发展新格局。 一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大对科技创新、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等领域的征信支持力度,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探索发展行业特色征信机构,持续提升征信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 二是强化数据科技赋能,积极把握新质生产力发展机遇,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的应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三是全面从严加强监管,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五大监管”要求,构建严密有效的征信监管体系,推动征信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涉及征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征信市场发展环境,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08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信用信息往往涉及隐私和敏感信息,请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如何确保信息的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春临: 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非常重要,是做好信用工作的底线要求。《意见》对于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我们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这项工作。 健全信息安全制度方面。我们始终坚持“最小、必要”原则,严格限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禁超范围采集信息,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隐私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持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授权使用制度,明确要求查询或使用未公开信息时,均需取得信用主体的授权。我们将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将信息处理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机制,确保信息安全管理无死角。 提升系统安全水平方面。我们要求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均需要达到与重要信息系统相匹配的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认证,严格各项安全防护标准,对信用主体的隐私敏感信息起到系统保护作用,坚决防止信息不当泄漏。 强化技术支撑保障方面。我们已经将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应用于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当中,大力推广“数据可用不可见”理念,降低信息泄漏风险。同时,我们也将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关键数据上链,实现数据加密处理和流程可溯。 09 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 “信用评价的基础是基于信用信息数据的全面归集共享和使用,请问,交通运输部在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 刘鹏飞: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是我们做好信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信息,我们的信用工作是无法开展的。此次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这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这个要求非常重要。这些年来,我们在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过程中,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比如说,到目前为止,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已经累计归集交通信用信息35.7亿条,向社会提供5900多万条备查信息,支撑各级主管部门更好掌握公路水路经营主体异地经营执业情况。 再比如,刚才我提到的文件里明确提出要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深度联通、数据共享,在这方面,我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也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们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建立了“总对总”共享通道,加强了信息数据的有效交换。同时,我们在推进信息归集过程中,针对信息多头归集、无效传递等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今年我们编制印发了《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明确界定了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和数据共享标准,这是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升级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信用信息按照要求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是我们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同时,按需求回流到基层,信息的关键是使用和运用,基层对信用信息的使用需求是非常大的,愿望非常强烈,我们要在信息回流到基层上做文章,打破信息“烟囱”,通过努力实现信用信息的高效归集、高频共享、高速分析。同时,我们持续跟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更新和调整,推动《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的落地,逐步做到“一地可查全国、异地实时共享”。 10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 《意见》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请问金融监管总局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中如何落实这一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司长 蒋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金融监管工作深度融合。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我们还将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主要的发力点有三个方面: 一是要用好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充分授权的前提下,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与内部金融数据进行有机结合,在产品开发、授信审批、贷后管理各个方面进行广泛的应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二是积极培育和弘扬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营造公平规范、诚实守信的金融市场环境。 三是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推动金融领域的失信惩戒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11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信用修复关系到千万家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请问下一步对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有什么考虑?”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春临: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是为了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推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制度和措施,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效能。但是也要看到,修复规则不统一、部门之间协同不到位、第三方机构与政府部门信息不同步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作出了明确部署。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重点从统一规范、强化协同、加强监管三个方面落实好相关要求。 在统一规范方面。主要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统一受理渠道,按照“前店后厂”模式,由“前店”“信用中国”网站接收信用修复申请,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后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统一修复规则,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统一设置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在强化协同方面。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对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效能和用户体验至关重要。我们将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实现企业一次修复、多系统自动共享。 在加强监管方面。我们注意到,一些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甚至要求有偿修复,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谎称能够“提前修复”大肆敛财。在此我要强调一下,信用修复是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修复环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编辑:绿盾编辑部

日期:2025-04-03 09:54:08.0

信用动态绿盾征信出席2025年江淮城市区域信用联盟联席会议

为进一步推进江淮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近日,江淮八市齐聚池州,召开2025年江淮城市区域信用联盟联席会议。本次会议主题为“构建信用共同体,激发民企新动能”,由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和青阳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绿盾征信参与协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财经信用处领导,以及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安庆市、铜陵市、宣城市、青阳县、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发展改革委相关领导和负责同志齐聚一堂,共商区域信用合作大计。 本次会议采取实地调研与会议研讨相结合的形式,联盟代表前往青阳县文化中心文化馆、青阳腔博物馆开展实地调研,聆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青阳腔”讲述廉政故事,感受诚信文化的深厚底蕴与熏陶。 在随后召开的联盟会议上,八市代表深入研究并一致通过了《2025年江淮城市区域信用联盟工作要点》。围绕“严重失信主体治理”“特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国家城市信用监测评议”等关键信用工作,各方展开充分交流,并商定在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创新拓展应用场景、完善联盟合作机制等方面加强协同联动。 会上,绿盾征信相关负责人做专题汇报,梳理了近十年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并分享了各地在数据归集、失信治理、信易贷运营、个人信用分应用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得到与会同志的深度共鸣。 展望未来,江淮八市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以推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支撑“放管服”改革、改善民生成效、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围绕“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场景互认、品牌共铸”深入开展全方位合作,携手并进,共同推进区域城市信用建设行稳致远、高质量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江淮智慧与力量。来源:池州市发改委 编辑:绿盾品牌部

日期:2025-04-03 09:39:40.0

信用动态重磅!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来源:新华社 编辑:绿盾品牌部

日期:2025-04-01 09:29:54.0

信用动态从政策到实践:解码“信易收”如何解决企业账款拖欠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就业与创新贡献巨大。然而,账款拖欠问题却长期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阻碍其前行的绊脚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颁布,犹如一场及时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绿盾征信注入强大动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核心在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它从多个维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合同订立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资金保障上,强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从源头上减少了款项拖欠的隐患。在支付行为规范上,明确了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对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也作出严格规定,避免中小企业因支付方式问题陷入资金困境。在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层面,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绿盾征信积极响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精神,借助自身强大的信用管理和服务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账款回收解决方案。绿盾企业征信系统通过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后,构建了完善的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为中小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提供参考,帮助其识别潜在风险,避免与信用不良的企业合作;另一方面,对于出现款项拖欠的情况,“信易收”通过信用调解工作法,督促欠款方履行支付义务。绿盾企业征信系统发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当中小企业遭遇账款拖欠时,只需提交相关信息,即可迅速启动处理流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绿盾征信与欠款方进行沟通协调,利用信用威慑力和专业的调解能力,促使欠款方尽快支付款项。对于一些恶意拖欠的行为,绿盾企业征信系统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绿盾征信在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随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在经济发展的舞台上绽放更加耀眼的光芒。绿盾征信旗下“信易收”项目,旨在通过“信用调解工作法”,赋能商账追收行业。4月21日,绿盾征信将在京举办“信用服务机构转型升级”研讨会,暨“信易收”项目发布会,欢迎扫码咨询!期待与您共同构筑商业合同履约新生态!

日期:2025-03-28 17:24:18.0

信用动态定了!6月1日开始施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绿盾品牌部

日期:2025-03-27 13:3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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